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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乐彩2023-01-31 16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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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盐池:沙窝窝再响“创新经”******

  【走进创新型县(市)】

  最近,盐池成了宁夏的“明星县”——作为自治区唯一被科技部认定的全国首批创新型试点县(市),顺利通过验收。

  “西北门户,关中要冲”,说的就是盐池。这里地处陕、甘、宁、蒙4省区交界处,曾是游牧与农耕文化的碰撞之地。兼容并蓄、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,由此而生。

  近年来,盐池县坚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,着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,以科技支撑民生改善为主线,让这一精神有了星火燎原之势。

  在县委书记王海宁看来,他们的秘籍就是下好体系建设“先手棋”、亮出生态立县“绿色牌”、打造产业发展“新引擎”,有力推动县域经济稳中有进、进中趋优的同时,也让创新成果全民共享。

  营造生态 激发创新活力

  每到周末,盐池县奋林农畜交易中心的热闹总是最早划破黎明,周边养殖户都到这里交易滩羊。

  谁也想不到,它的创办人、科技特派员强奋林曾经是个放羊娃。从只有3间羊棚的羊场到畜牧养殖和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园区,强奋林生意越做越大,还在羊圈里搞起了“互联网+”。目前中心滩羊总交易额达2600万元,带动农民增收600余万元。

  作为“中国滩羊之乡”,盐池县2021年滩羊饲养量达322.7万只,羊肉产量2.86万吨,规模化养殖比例70%,农民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于滩羊养殖。

  “都说我胆子大、脑子活,我觉得跟全县整体氛围关系很大。”强奋林笑道。

  激发创新活力,关键在于营造良好创新生态。

  盐池县充分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作用,研究出台《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、连续8年修订“创新驱动28条”等政策,创新环境持续优化。

  “在政府,我们是个‘特殊存在’。”盐池县科技局局长屈昊告诉科技日报记者。

  他之所以这样说,是因为县四套班子分别成立了科技创新工作领导专班。扁平化的创新体系,让创新政策和机制“一竿子插到底”,有效推动了科技管理和地方特色基础研究及示范推广。

  举一纲而万目张。在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的撬动下,盐池县财政研发经费投入保持30%的年增长率,累计发放“宁科贷”2480万元、贷款贴息300余万元,兑现企业创新驱动奖补资金2.6亿元,研究与试验发展(R&D)经费投入增长率达30%以上。

  三链融合 孕育发展伟力

  要发展,更要高质量发展。盐池县紧盯创新主体不放松,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。

  2020年10月,宁夏深燃众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放出一个“大卫星”——在国内首次实现BOG制取液氦产品示范运行,为解决国家战略氦资源短缺问题提供了有力借鉴。

  “这是我们与中科院理化研究所、中科富海低温科技有限公司深入合作的硕果。”该公司副总经理常国宾表示。

  东部的智慧,西部的激情,在这片土地上交织、升腾。

  近年来,盐池县不断深化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,加强与中科院、上海交大等高校院所合作,研发推广一批支撑滩羊、黄花菜、化工能源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新品种、新技术和新模式。最让当地人骄傲的滩羊产业,建起了全产业链现代农业体系,四登“国宴”餐桌。

  如今,盐池县累计培育科技型企业89家,建成滩羊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13个,合作实施科技项目45个,输出创新技术40项,技术合同成交1.56亿元。

  这个山区小县深谙为创新“储值”的道理。

  盐池县竭力打造引智育才“策源地”,已建立产学研科教示范基地10个,吸引30余名专家落脚或兼职;开展“百名专家基层服务行”工作,滩羊、牧草、生态建设、中药材4家自治区级专家团队扎根;累计选派科技特派员300余人,实施乡村振兴科技人才项目84个,培训农民3万余人次。

  人才链和创新链、产业链相互融合,孕育出更加磅礴之力,在宁夏东部崛起一个创新高地。

  改善民生 彰显科技魅力

  科技为民、创新利民。亮出民生底色的地方,才有真的幸福。

  在盐池县,科技创新不是一个个生硬的数字,县委政府将改善民生作为它的重要方向,融入了百姓生活的点点滴滴。

  创新是推开窗就映入眼帘的那一抹绿。

  曾经“风吹沙子跑,抬脚不见踪”的盐池县,通过集聚科研院所力量实施一批生态工程,到2021年底,全县森林覆盖率、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分别达到28.07%和58.45%,200多万亩严重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,100亩以上的明沙丘基本消除,成为毛乌素沙地治理全国样板。

  创新是在家就能享优质医疗的那根线。

  通过远程交流,花马池镇长城村村民陈晓露与县中医院专家确定了治疗方案,这种便捷的看病方式让她欣喜。近10年,盐池县85%以上的财力用于改善民生,县域就诊率达到95.8%,基层门诊率达到58.99%,实现了“检查在基层,诊断在县级”的目标,医改经验全国推广。

  在这里,创新还是全区率先推进“互联网+教育”;是治安和交通领域实现全域覆盖、全网共享、全时可用、全程可控;是建立智慧扶贫综合管理服务平台,在全国创造金融扶贫“盐池模式”……

  一件接着一件干,一届接着一届干,一张蓝图绘到底。盐池县每年实施的民生项目,从几十项增到了百余项。

  截至2021年底,全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62.98亿元,工业总产值突破200亿元大关,人均GDP达到10.23万元,超过全国全区平均水平,光是国家级荣誉就捧回87项。

  “为了增进民生福祉,科技创新、县域创新这条路,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走下去。”王海宁说。(本报记者 王迎霞)

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?专家解读******

 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?

  专家: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

  ●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。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、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日常生活中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,不仅是公众人物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,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

  ●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。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拍摄不构成侵权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,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,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

  ●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,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,随手拍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一旦发生侵权纠纷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,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

  □ 本报记者   韩丹东

  □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

  近日,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,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。

  1月12日,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,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。经查,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,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,陈某某称未拍摄,双方发生争吵。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。经司法鉴定,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。

  随后,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。

 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、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日常生活中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,不仅是公众人物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,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?

  多位专家接受《法治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说,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,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,应当依法协商解决,而不是依靠暴力。

 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

 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

  记者注意到,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,网上有不同的声音:有网友猜测,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,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,活该挨打;也有网友认为,王某某是公众人物,哪怕当时真被拍了,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。

  实际上,公众人物、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。

  同样在1月12日,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,并发文“这回被他发现了,对不住了,下回我会藏好点”。后续两人发生纠纷,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。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,引来网友热议。

 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,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。无论是在机场,还是在逛街吃饭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。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、艺人居住的小区,偷拍其生活照,严重影响公众人物、艺人的正常生活。

  那么,到底能不能“随手拍”公众人物、艺人?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?

  “相对于普通人而言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,‘随手拍’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。”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,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,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,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。

  公众人物、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,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、狗仔的拍摄行为,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。

  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,从法律上讲,公众人物、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,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。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,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、朋友小范围内传播,被偷拍人难以知晓,无须承担侵权责任;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,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,由于公众人物、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,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,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、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。至于“容忍度”的边界问题,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,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。

  如果被发现偷拍,公众人物、艺人该如何制止呢?

  段英子说,偷拍、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,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,如果采取私力救济,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,控制好“度”,避免纠纷升级。

 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

 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

  在生活中,不仅仅是明星大腕,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。当下街拍流行,“摄影师”只需拉近镜头,按下快门,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。其中,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,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,随后被上传到网上。

 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,行不法之实。去年1月,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,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。经民警询问,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。

  冯晓青说,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,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,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,未经允许偷拍他人,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,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。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,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。其中,窃照(即偷拍)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“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,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,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肖像作品权利人(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)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”段英子说。

 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,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,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,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,根据民法典规定,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。比较恶劣的行为,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。

  “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,更不能随意发布,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。”赵占领说,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,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,未暴露他人隐私的,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。

 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

 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

  在拍摄过程中,一些“摄影师”喜欢将人们最真实、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,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,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,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,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。

 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,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,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,急忙收拾摊位,头也不回地跑掉了,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。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,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,就给拍了下来,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,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,这才产生了误会。

  “后来,我每次拍摄前,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。”小曾说。

 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“遭遇”:去年4月,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,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。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。

 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,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,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,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,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。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,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。

  冯晓青告诉记者,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,未经公开的收藏、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,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。而照片一经公开,则要根据传播范围、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。

  赵占领说,偷拍、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,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,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,偷拍、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“发现被拍后,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,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,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。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,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。”段英子说。

  那么,怎样的“随手拍”、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?

  “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,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,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,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、发布等行为,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,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。”段英子说。

 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、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,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?

  冯晓青说,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,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,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,且合同具有相对性,一旦发生侵权问题,平台不能推卸责任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。平台赔偿之后,可以向发布者追偿。

  “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,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。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’,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,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。”段英子提醒说,拍摄也要依法而为。

  漫画/高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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